2016年4月16日,歐盟官方公報(OJ)正式發布歐盟委員會指令(EU)2016/585,修訂RoHS檢測2.0(2011/65/EU)指令的附件IV中第31條,關于豁免醫療器械和電子顯微鏡中回收或用于維修、翻新的備用部件中鉛、鎘、六價鉻和多溴聯苯醚的要求。
本次修訂要點:
1、對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其他醫療設備和電子顯微鏡及其附件的豁免時間分別進行規定;
2、將多溴聯苯醚PBDE納入豁免范圍。
RoHS的附件IV第31條被刪除,新增31(a):
自維修或翻新的醫療設備中回收的,以及供維修或翻新的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設備及電子顯微鏡及其配件)使用的零部件中的鉛、鎘、六價鉻以及PBDE。假設再使用是在審核閉環的商對商的回收系統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費者通報。
1、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外的醫療設備截止到2021年7月21日;
2、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到2023年7月21日;
3、電子顯微鏡及其附件截止到2024年7月21日。
(EU)2016/585將在OJ發布后的第20天生效,各成員國須于2017年2月28日前根據該指令發布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政規范,并在2017年11月6日開始正式實施。